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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辭退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的技巧

時間:2020-04-24來源:匯易同閱讀:735次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在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大家一起思考:如何理解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大家記住這三個關(guān)鍵詞:1、試用期;2、錄用條件;3、證明。

第一個關(guān)鍵詞:試用期

案例:某公司招銷售事業(yè)部總經(jīng)理,招聘海報寫明試用期是3個月。張三面試后被錄用,于2017年6月1日入職。跟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8月30日,公司總經(jīng)理跟張三談話,說他在試用期內(nèi)的工作表現(xiàn),達不到公司的要求,會讓HR通知他辦理離職手續(xù)。2017年9月1日,HR通知張三,說張三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予以辭退。

處理錯誤:1、沒有試用期或違約約定的試用期間;2、試用期滿后才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xùn)、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二款)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第四款)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guān)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fù)函》

對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處理技巧:試用期考核盡量提前。

第二個關(guān)鍵詞,錄用條件

案例一:孫某于2017年6月1日入職公司擔(dān)任會計職務(wù)。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2個月。2017年7月15日,孫某因懷孕,工作業(yè)績不理想。2017年7月16日,HR通知孫某,說孫某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予以辭退。庭審中查明:雙方未約定錄用條件。

注意:首先要有錄用條件。

案例二:公司通過招聘網(wǎng)站發(fā)布了招聘銷售經(jīng)理的招聘廣告。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學(xué)歷;2、英語水平良好,CET-6以上水平;3、五年以上同行業(yè)從業(yè)經(jīng)驗;4、良好的溝通能力,責(zé)任感強、積極上進并富有強烈的企圖心;5、有一定的領(lǐng)導(dǎo)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

張三經(jīng)過面試后于2017年6月1日被錄用,雙方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是6個月,崗位是銷售經(jīng)理,工作任務(wù)是制訂銷售計劃和營銷策略并負責(zé)實施,且每月的銷售額應(yīng)在100萬元以上。

張三的銷售業(yè)績并不是很好,平均每個月只有30萬余元。

2017年10月15日, HR通知張三,說張三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予以辭退。

注意:未明確的情況下,工作任務(wù)不能認定為錄用條件。

那么我們要怎么明確錄用條件呢?

建議處理技巧:1、錄用條件告知書;2、勞動合同約定。

案例三:孫某于2017年6月1日入職公司擔(dān)任實驗室化驗員職務(wù)。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6個月。鑒于孫某的工作性質(zhì),懷孕會影響孫某履行工作任務(wù), 故孫某在試用期間懷孕的,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2017年10月15日,孫某告知公司其懷孕。2017年10月18日,HR通知孫某,說孫某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予以辭退。

注意:錄用條件的約定要合法。

案例四: 2017年7月1日,張三入職某公司擔(dān)任銷售經(jīng)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4個月,試用期間,張三要完成銷售業(yè)績200萬,否則,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

2017年10月30日,HR通知張三,說張三在試用期間的銷售業(yè)績只有127萬,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予以辭退。

注意:錄用條件的約定要合理。

總結(jié):

建議錄用條件要:1、合法合理;2、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思考:錄用條件的設(shè)計技巧

建議:試用期屆滿前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知識考核,考核成績沒有達到六十分的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第三個關(guān)鍵詞:證明

注意:運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條款解雇員工,單位需要證明四點:

1、試用期——勞動合同

2、錄用條件——錄用條件確認書

3、如何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考核表(盡量用員工簽字)

4、試用期內(nèi)解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案例一:《張某訴富勤公司勞動爭議一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入職被告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從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合同第二十四條載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補償金:(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評估考核不合格者。

同日,雙方簽訂錄用條件確認書,其中專門條件第2條載明“試用期內(nèi)員工工作考核的分數(shù)低于75分的,為不勝任工作,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017年10月13日,被告通知員工,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

被告提交試用期員工跟蹤考評表佐證。原告的考核得分為25.4分,原告稱確為其本人簽名,但簽字時是空白表格,被告不予認可。

原告提交其業(yè)績完成率表格,2017年8月,原告完成業(yè)績的0.2,2017年9月,原告完成業(yè)績的0.3。

處理技巧:員工在《試用期考核表》上簽字確認。

案例二:2015年6月1日,信X公司與劉某簽署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劉某入職信X公司,擔(dān)任銷售經(jīng)理,試用期六個月。

劉某最后出勤至2015年9月8日,信X公司以劉某試用期不勝任工作為由,于當(dāng)日與劉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劉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信X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信X公司主張劉某不勝任工作,在職期間工作態(tài)度消極,不積極總結(jié)、匯報工作,完不成銷售任務(wù)等,不符合錄用條件。

信X公司提供了電子郵件。電子郵件顯示,劉某2015年6月-8月,每月的銷售任務(wù)是50萬,劉某2015年6月-8月分別完成5萬、8萬、12萬。

注意:運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條款解雇員工,解雇理由的選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xùn)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注意:不符合錄用條件VS不勝任工作:要求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處理技巧:解雇理由寫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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